被采取
保释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如未得到执行机构的相关批准,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在居住地所属辖区范围内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如因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应于变更后的前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在接到
传唤令时,必须按规定时间立即抵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手段影响
证人出庭作证过程;禁止损毁、篡改或销毁可能作为案件
证据的各种材料;严禁在讯问过程中进行串通口供等各类妨害司法公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