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书的申办程序如下:
首先,委托人需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等文件,同时提交带有申请公证事项具体内容的委托书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前往其居所所在地、长时间居住区域、实际行动地点,或是公证事件实际发生的土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内的公证机关
递交公证申请。
其次,公证官将对上述申办请求和附属资料进行深入核查,若确认满足各项条件,则应依规为申请人发放后续办理手续的通知书并作相应的登记;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提供材料方面尚有欠缺的情况,应立即以
书面形式告知
当事人所需处理事宜以及补正补充材料的规定。
再者,通过实质性审查,如确定符合办理公证事项的所有要求,便会依法为申请人颁发具有法律效应的公证书。《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