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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判刑?

对于实施“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犯罪行为的裁决标准,法律条文明确定为:如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可被认定为直接原因,相关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若其行为导致了极其恶劣的后果,责任人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的更为严厉的处罚。本罪名所指的情况是,行为人明明知道所负责的学校、教育机构等存在着明显的风险因素,例如校舍或者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等存在的潜在危害,却没有适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亦或是在发现问题后没有立刻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最终引发了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事件。《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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