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拖欠款项所涉及的
诉讼时效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采取合理恰当的措施:
首先,如果已经明确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到期之后的翌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这三年内
债权人对
债务人未进行过催促,则其
胜诉的权力将会逐渐丧失。
其次,对于那些并未注明确切还款日期的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切信息:
(一)如果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当时便表示会立即进行履行,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应以催告之日起,至次日结束。
(二)针对
借贷关系中并无明确期限表述的借据,若是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共识,那就等于是双方
当事人共同更改了合同内容,把原本模糊的
债务转化成了清晰的债务,这样的话,一旦债务人未能在这个期限内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就应从该期限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利主张,而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的,比如债权人未能够给予债务人足够的准备时间,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就属于其行使了
抗辩权,如此一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同样无需起算。
(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一次权利主张,且债务人当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同时否认债权存在的情况,此时诉讼时效应从拒绝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无关于债权人是否设定或者是否已满宽限期。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存在约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若是在这个期限结束的时候,尽管债务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但实际并未按时履行,那么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