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仅仅当其自身具备财产的条件下,方可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若其财产不足以充分覆盖损失,则需要由其
监护人进行补充,以确保赔偿责任得以充分履行。
二、对于未成年人施加给他人的伤害,其父母或
法定监护人应当承受
赔偿义务;在这起赔偿责任当中,构成了无
过错责任,即即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经竭尽全力履行
监护职责并且没有过错行为,也仍然需要承担完整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