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配偶下落不明,则欲
解除婚姻关系者不得不采取
诉讼手段实现此目的。在开展相关程序之前,要求
离婚的一方需要向所在地的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待法院将此次诉讼予以受理并
立案之后,便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向已经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发出
传票及
起诉状。其公示满期后,便被认定为对该失踪人完成合法送达。后续如失踪
当事人未现身出庭,审判机关会依法对此展开缺席审理和宣判。因此,若原告能提供充足
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那么法院便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