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事宜中,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后作出决定的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若能于现场即刻进行决策者,那么应立即就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断。然而还有其他情况,对于非此类事件的申请,行政机关有权在接收到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若是在此期间,仍然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可以通过向该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提交申请,并获得负责人的批准,将做出决定的截止日期顺延十日。同时,如果有任何相关法律或者
法规对此类事项另有规定的话,应当遵循这些法律和法规的条款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