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偿还
债务并拒绝归还
质押物时,
债务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可依法主张将相关标的物提交至指定地点进行保存,提存的这一程序即是对债权人拒绝提前履行债务的应对措施之一。在财务关系中,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先行主张,亦可选择放弃该项权利以争取更有利的境地。然而,除非提前履行债务不构成对债权人任何可能的
经济损失或损害,否则不应被排除在外。因此,当债务人发现并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存在,且债权人却仍旧拒绝偿还债务并拒绝归还质押物时,其便有权采取措施将相关
标的物提存以便后续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