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剖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这一
知识产权标的物来说,其版权或
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认和判定:
首先,如果该软件是由个体开发者,特别是那些实际展开软件开发、亲自投入开发进程,并且对所开发出的软件
全权负责的
法人或者其他实体机构所开发出来的,那么毫无疑问,这个软件的著作权就应当归属于这些开发者所有。
其次,如果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开发人员的携手合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可以由他们共同签署的书面契约加以明确界定和划分。
再次,假如某个机构或个人接受了第三方的委托,并依照其要求独自开展软件的研制开发工作,那么这个软件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书面合约来决定。
若无书面合约或者在书面合约中未能对此问题给予明确解决方案,那么这个软件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受托制作人。
最后,当国家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公共单位接收到特定项目时,需要涉及到软件开发的情况,那么该软件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及其
使用权都将会按照既定的项目任务报告或者合约规定来处理;
若在这些文件中没有详细说明,那么这个软件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将由接受这个项目任务的法定实体或其他组织机构进行拥有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