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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确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拥有二名以上且不超过五十人的合伙人团队,并且必须至少有一位是普通合伙人;
其次,需要通过书面形式签订明确的合伙协议;
再者,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履行他们的认缴实缴出资义务;
最后,必须要有一个充分体现"有限合伙"特点的公司名字以及一处从事相关营业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的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将受本章法规的约束;
然而如果本章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话,就得以参照本法第二章中的第一节到第五节有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第六十一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人数做出了界定——必须是二名以上且不超过五十人的合伙人创立;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其他法律有特定之规定时,可以不受此限制。
此外,有限合伙企业还应至少具备一位普通合伙人。
而在第六十二条中明确指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有着显著的显示出"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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