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职能概要如下: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产品及相应服务进行严谨而细致的监管、审查工作;对于任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都会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坚决揭露、深入批判;以专业且体贴入微的态度,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消费信息及资深咨询服务,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引领全社会共同树立文明、健康、珍惜资源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消费习惯;参与并贡献力量于制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律
法规、行业规定及基础性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等重要事务之中;同时还须履行其他所应承担的法定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