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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一)当个体公民之间借助书面形式所签署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协议的制定及其具体条款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合伙协议内容的特定要求时,应当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二)尽管存在部分个体公民之间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的合伙协议,然而,只要双方当事人公开认同存在口头契约或有两位以上的无利益纠纷证人证实确实存在此种口头约定,并且此类当事人的实际运营活动满足加入合伙实体的相应条件,便有可能被判定成立合伙关系;(三)在公民彼此间既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又找不到能够证实口头协议确实存在的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活动达到加入合伙实体所需的条件,同样可以作出推测建立起合伙人关系的判断;(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那些禁止在完成自身本职工作之外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活动的普通民众,通常并不具备成为合伙企业经营主体的资质条件,因此他们与其他人均缔结的合伙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缺乏有效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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