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申报事宜,请留意每个季度结束后下个月份的15日之前(通常为每年的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以及1月15日前)进行一次全面的申报。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及时申报,则须提交一份详尽的情况解释函,详细阐述未能如期申报的具体原因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