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请求权乃属不当适用
诉讼时效之列。
依据我国现行严肃法律
法规,以下各项请求权均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之规则:
(一)要求停止
侵权行为、排除阻碍行径、消除潜在风险之类的请求;
(二)关于不动产以及依登记享有权益的动产请求返还财产之诉求;
(三)恳请对方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
扶养费用等与家庭伦理有关之主张;
(四)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之其他种种请求权。
在此第四种情形中,即涉及
感情破裂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妇双方,任意一方皆有权随时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而无须担心受制于诉讼时效的制约。《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