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全过程涉及到以下诸多环节:首先是案件受理,然后进行立案侦查并展开进一步调查分析,最终将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核。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条文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同时也需要认真倾听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者及其代理人间所发表的意见与建议,以上所有环节均需详细记录于案卷之中。当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均有可能提交书面意见以备参考时,这些书面材料亦须进行整理归档,并且必须附属于相应案卷内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