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堆放、倾倒以及遗撒妨碍交通正常运行物体的不当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机构的责任则采取
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公共道路管理者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实其已履行清除障碍物、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发布
警告提示等维护交通秩序的相关职责时,便应对所发生的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现行
法规并没有将公共道路管理机构的责任定性为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公共道路管理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受制于堆放在道路上或违规倾倒污染物的行为
责任人身份未知或无力
赔偿这一因素。因此,作为受害者,您有权向作出上述不当行为的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者共同
提出诉讼请求,亦可任意选择主张仅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