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并不必然导致对罪犯限制
减刑。对于那些多次获罪的重罪犯,特别是因为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罪行,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犯罪且被判
死缓的罪犯,经由审判法院综合考虑其具体
犯罪情节,可以依法决定对他们实施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