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例的规定,在
离婚之后,
变更孩子抚养权需经过协议商洽或
诉讼途径进行。倘若夫妇俩就此达成一致共识,有权自主决定
抚养权的归属。又或者是当某一方父母提出要求更改子女的
抚养关系时,只要能证明所涉及到的一方由于患上
重大疾病或者遭受严
重伤害而无法持续履行
监护职责,以及在抚养过程中表现出不负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况的,便可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准许其更改抚养权的申请。此时,法院应当予以应允和支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