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发生后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方车辆所导致的
追尾交通事故,则依法判定由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如果夜间前车没有尾灯照明,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认定为前车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而后车对此事故负担
主要责任;
3.如若前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但未按照规定打开危险
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警示标识,此类情况所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应视为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须对这起事故负担主要责任;
4.倘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之后严格依照规定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那么这种情形所涉及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依法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若发生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诱发的追尾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亦将被认定为前车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而后车对此类事故需负担主要责任;
6.最后,如果是因为前车倒车或者溜车不当触及后方车辆引起的追尾交通事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前车需要对此次事故承担全方位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