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于
离婚关系的夫妻双方中,原本针对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债务,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负责清偿。这里所指的债务,主要是因为夫妻二人要维持共同生活,或者履行
抚养,
赡养等法定义务而引发的债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比如有一方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鉴于此种债务并没有被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家庭的日常开销上,这可以视为属于该方私自花费且性质不合理的行为,因此,此类债务并不包括在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内,理应由发起赌博导致欠债的那一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