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文规定,夫妻关系终止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位进行直接
抚养,那么另外一方可被要求支付部分或全额的
抚育费用。对于这项援助的金额以及期限的安排,
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达成共同约定;如未能就此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人
民法院来作出裁决。在此要强调的是,不管此前所达成的协议或是由法院所做出的判决,都不应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其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先协议或判决设定数额的正当、合理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