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民间借贷专题 > 民间借贷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

民间借贷之担保人有两种主要类型,分别为一般性保证与连带性保证。由于保证性质的差异,因此相应的责任承担亦会有所区别:首先,针对一般性保证责任而言,只有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手续,若借款人仍旧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方可要求保证人担保证义务;其次,对于连带保证责任来说,同样是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不论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出借人都有权选择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或是向保证人要求在保证范围之内承担偿还借款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0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