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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给儿子抚养费的原因有哪些

离婚的情况下,处理不给儿子抚养费相关事宜的因素包括:1.夫妻双方经充分协商并达到共识,若其中一方自愿暂停支付抚养费,另一方面也愿意承担更多责任的话,那么这对夫妇便可通过协商方式来妥善解决离婚时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2.给付方因为长时间患有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无法获得经济收入,从而导致没有金钱去按照之前约定好的协议或法律裁决中指定的数量进行支付。然而,如果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具备抚养能力并且能够独自承担照顾孩子所需费用;3.给付方因为触犯法律法规而锒铛入狱或接受劳动教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失去了经济能力,可能会没法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是,当给付方重获人身自由,并具备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之后,他们还是应该遵守原先的协议或法律裁决,继续支付抚养费;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再次结婚,且后父或后母愿意分担一部分甚至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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