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
未成年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全面地考量到其对
犯罪事件的认知能力、产生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与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年纪、是否初次涉及
违法、其是否表达了悔过自新的决心、个体成长过程中所逐步展现出的性格品质及一贯表现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然后根据这些综合判断依据来做出适当的从轻惩罚裁定。
1.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嫌疑人,假如他参与了
犯罪活动,我们应该按照原始的
基准刑法来减少30%-60%的
法定刑期;
2.而对于已经成年但还不到十八岁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犯罪的话,我们可以减轻其基准
刑法的10%-50%。
(二)关于共谋罪友,我们必须全面地考察其在整个
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其所起的作用,以及他有没有实际参与到犯罪行为的实施中去等多个层面,然后根据这几项衡量标准,对处于
从犯位置上的嫌疑人进行从轻
处理决定,即,可以减少基准刑法的20%-50%作为
法律制裁。
如果该犯罪行为属于轻度范畴,那么就可以进一步适度减轻基准刑法的50%甚至是免予所有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