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确要求,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或母的其中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和协助的法定义务。可见,
抚养费用与
探视权利彼此间并非互相对立或相互制约的条件关系,没有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同样拥有前往探望孩子的权利;相应地,负有
抚养孩子义务的一方亦有权作为孩子的
法定代理人,依法寻求并获得抚养费用。在此情况下,若
离婚后直接承担
孩子抚养责任的一方禁止另一方探望孩子,享有探望权利的一方可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进而实现其探望权。对于那些拒绝执行关于探望子女的审判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机构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加以惩处。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在此类
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之对象唯有那些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特定个人和单位,而非子女本身。这是因
探望权纠纷案件牵涉到个人人身利益,若是执行方式不当,极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程度严重的损害。另外,倘若子女已年满八周岁,具备独立独立思考及认知能力,那么人民法院应尊重并听取孩子的意愿,倘若子女表示反对探望行为,便不应强行实施执行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