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探视权的行使,实际上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要限制其行使次数。这主要取决于孩子的父母在这一问题上所达成的共识。因此,如若父母对此有共识并且愿意无限制地进行探视,那么这种做法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只有当男女双方对探视权一事的处理无法达到共识时,才有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这时候法院才会介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探视次数。所谓的“探视权”,实质上就是指在
离婚以后,对于那些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他们享有与
未成年人接触、交流、见面、共度时光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