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状况下,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宜是允许由亲人代为
代理处理的。只要
当事人出具
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那么便能够使受托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代理相关事项。当委托事宜完成以后,代理亲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来更改
抚养权,或者选择以
司法途径更改抚养权。实践中,当事人双方首先可以启动协商程序来化解争议,然而如果协商无果,未能达成统一共识的话,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申诉状,以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