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案件的
追诉期限问题,它有可能被设定为法定持续时间为十五日,或者是六个月份不等,具体的期限设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和确认。若
当事人对复议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第十五日内,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是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
诉讼申请,那么该等申请只能在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
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算起,六个月内提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