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获得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审阅或视为无效申请的争议,无论是民事领域还是
劳动法律范畴,申请人皆可依法享有向人
民法院发起
讼诉的权利。若涉及到的
劳动争议事项,经
仲裁委员会审核后拒不受理或
逾期未作决断,那么申请人就有机会将此劳动争端提交至当地
司法机关进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