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商标法之规定,
商标许可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要式合同性质,其订立过程须以规范
书面形式进行,同时还需要向相关主管机构——
商标局备案,以便于商标局对该等信息予以公开展示。在实际操作中,许可人若是决定将其
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那么被许可人就有义务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材料,并等待商标局对该等事项作出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商标许可未经商标局的合法备案,那么在面对善意第三方时,该许可行为可能无法产生对抗效力。《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
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