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
不安抗辩权所需遵循的相关法律职责与义务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暂停
履行合同的权利,然而,这一行为必须要得到先行履行一方的明确书面通知且要给与相对方一个合理的时间段,以便其能够重新具备履约能力或者是提供相应合适的
担保。其次,鉴于上游合同的履行情况,下游
合同当事人业已享受公益或者是获得特殊优惠待遇的一方向其提交担保,那么在接到上游合同履行一方关于暂停履行合同的通知以及给予的合理之期限之后,上游合同当事人应当毫不拖延地继续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除此之外,还有诸如法定的其他义务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