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提交开除
公职程序时,如有存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无法对其作出最终的开除决定。
此类存疑的情形通常是因为针对该
刑事案件的关键性
证据存在缺失或不足,因此无法根据现有材料给与相应的
刑事定性和惩处。
依据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对于此类情况采取"存疑即无罪"原则,因此相关被告往往能够得到即时
无罪释放,而且也不会面临
刑事诉讼指控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