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肇事者因
肇事逃逸被捕前,无论其何时
主动投案,均应认定为
自首行为,这与自首行为具体实施的时间无关。所谓“
自动投案”,即是指在
犯罪事实或罪行尚未被执法部门察觉到的前提下,或者即使已经被察觉,但是在
犯罪嫌疑人事先并没有被加以讯问或是
强制措施的情况下,
当事人能够主动且直接面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