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权
担保方式并未有所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视为采取一般性
担保责任进行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为一般性担保及
连带责任担保两种形式。关于一般性担保,其所涉及到的借款方在
债权人经过
保证期后
提出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下,担保义务人才需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而对于一般性担保的义务人来说,在主
合同纠纷尚未经过
司法审判或者
仲裁程序,以及在法院并没有对
借款人的财产实施
强制执行使其仍然难以偿清
债务之前,可以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益。但以下四种特殊情况则除外:(1)借款人不知去向并无财产可供执行;(2)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该借款人的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足够的
证据表明借款人的财产无法支付全部债务或已经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4)担保义务人曾经以
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放弃本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