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并处置共同财产时,其中一方选择“净身出户”与其是否承担孩子抚养费用显然没有必然联系。根据中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直接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一方必须负担起孩子的抚养费,具体的支付方法与支付数额需由离婚的双方面临问题的当事人自己协商约定,如若在此过程中双方未能促成共识,可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倘若某一方因无稳定经济收入而难以承担抚养费用,则可以申请以其他财物进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