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自然人在境内失去联系长达两年以上时,与此相关的各利益方均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将该人员宣布为失踪人士。
对于这个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相关期限,则应从其彻底失联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若该人员遭遇当年战争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那么这一期限就会从战争结束的那一天或由有关政府机构明确认定的其下落不明日期开始起算。《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