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间无论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何种时间段,都有权对
子女抚养权进行重新界定和变更。
这是因为在确立
离婚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之时,相关措施需要依照有利于子女儿童期身心健康,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以及确保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基本原则为之。
依据国内的法律
法规,
离婚期间,若父母任何一方向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提出请求,或是子女要求提高
抚养费用的,那么应该单独就此问题提
起诉讼。
下面列出了一些具备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父母任意一方如欲改变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现状,或者未成年人性表示希望跟随另外一方生活,而该方可提供充足的抚养资源和能力,并且存在其他合理的原因需要改变现有的养育安排,那么人
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并进行更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监护人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应尽的
扶养义务或者发生了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这类虐待行为或与其共同生活带来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良影响的局面;
(3)当已年满八岁的子女,有意愿自愿追随另一方生活,即便该方并无充足的抚养资源和抚养能力,只要他有决心和能力做到;
(4)在此案中,存在其他合理、正当的理由需要对抚养安排做出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