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有
汇票并基于追索权向法院提出主张之时,持票人有义务提交能够证明所受到的拒绝承兑或拒绝支付行为的相关证明文件。当持有人请求承兑或者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相应的承兑方或付款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明确的拒绝声明,或者是详细阐述的退票缘由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