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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继承权证明是否要求公证

关于自愿放弃继承权之声明的公证与否并非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公证,同时,法律并无规定对此类事项必须予以强制裁定。即便未能通过公证程序提交相关资料,亦不会对该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或声明之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此外,所有意图放弃继承权的人士皆需在遗产处理行动开始前,将此意愿明示,且须选用书面文字形式加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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