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未将客户资金如实入账的情况下,涉及到的资金金额明显达到或超过了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严重程度的
犯罪行为;
(二)同样是在没有将客户资金如实入账的情况下,但由于此类行为给客户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已经达到了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重度情节。《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