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出于公正执法的目的对
被拘留者进行依法询问后证实其并未犯有任何刑律,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立刻恢复其人身自由,且必须发出明确无误的
释放证明。(2)若某公民或组织因各种原因已被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
逮捕之决定,而公安机关在依法审讯获取相关
证据后也确认其没有触犯任何基础法律罪行,那么该机构同样需要立即恢复其人身自由,同时发放合法生效的释放证明文件。(3)当人民检察院正在对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案件进行完整的审查程序时,若认为被告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他们就有责任发布
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将所有正在押解的被告人立即恢复自由。(4)如果人民法院在仔细审查案件后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即认定被告最终未构成刑事犯罪,则他们有权做出
无罪判决,并且在
公开宣判之后,应立即释放所有仍处羁禁状态的被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