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父亲离世时正在服刑的人员能否返回家乡为其处理后事”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然而,根据相关法规,当服刑人员面临此类重大变故之时,他们有权向所在监狱提交申请,请求获准返回故乡参与父亲的葬礼。若监狱对此类申请予以许可,则被允许返家奔丧的服刑人员便可成功实现愿望;反之,则无法成行。《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