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行购置的
股权在婚后所产生之增值部分究竟是否可以归类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该部分资产到底是自然增值亦或是取决于其它因素。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
法规条款来看,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因
个人财产而获得之利润,除去
孳息以及纯属自然增长的价值部分以外,原则上应该被视为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换句话说,如若其属于自然增值的范畴,那么它便不可能归属到个人财务;反之,若是夫妻任意一方在投资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智慧或精力成为增加此项投资收益的关键要素时,那么这些投资收益则不能够被简单地定性为孳息或纯然由资本市场产生的自然增值,而是应该被视作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