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中,
代理人有权将其
代理职责转委托给其他人参与
诉讼程序,但这需要符合若干特定条件:首先,转委托的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诉讼代理资格;其次,这必须是因为其自身无法或不适宜继续妥善完成诉讼代理工作所导致;第三,他必须已经取得了原有委托人的书面许可或者在事发后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转委托
诉讼代理人还需具备相应的
诉讼行为处理权限;再者,转委托代理的权力不得超出原委托人原本赋予的授权范围,新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循此限制,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行为和执行代理职务;最后,要求原先的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签署一份新的诉讼代理合约,同时,法院应对此进行细致且审慎的审查。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应尽快通知相关的对方
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