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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的原则

继承人应秉承互相体恤、和谐融洽的态度,通过平等地协商来解决继承事务。遗产分配的具体时间点、执行方式以及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划分比例,皆可由各继承人经过深入讨论后做出决定。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概括如下:1.同等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大致相同的权益份额;2.对于生活境遇较为困顿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需要对他们予以适当的照顾。而为被继承人生存发展提供主要经济支持的人,或者在日常工作中有向被继承人提供重要帮助的人,都应当被视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责任或扶助义务;3.在被继承人逝世后,凡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抚养扶助职责或曾与其共同居住生活过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有权获得更多的权益份额;4.拥有抚养能力并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未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时,他们的权益应当相应减少甚至不予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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