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应秉承互相体恤、和谐融洽的态度,通过平等地协商来解决
继承事务。
遗产分配的具体时间点、执行方式以及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划分比例,皆可由各继承人经过深入讨论后做出决定。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寻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概括如下:1.同等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享有大致相同的权益份额;2.对于生活境遇较为困顿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需要对他们予以适当的照顾。而为被继承人生存发展提供主要经济支持的人,或者在日常工作中有向被继承人提供重要帮助的人,都应当被视为尽到了主要的
赡养责任或扶助义务;3.在被继承人逝世后,凡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
抚养扶助职责或曾与其共
同居住生活过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有权获得更多的权益份额;4.拥有抚养能力并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未履行相应的
抚养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时,他们的权益应当相应减少甚至不予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