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强调的是,债权的接受者只有在符合严格的法律形式要求的基础上,方能有权直接向法庭
申诉,这才能被认可为涉及债权变更的通知方式之一。关于
债权转移,虽然明确规定必须通知
债务人才能使其产生效力,然而却没有对通知的具体形式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选择利用
起诉的方式来传达通知给债务人并非不合理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的最初意图在于,只有
债权人有权利通知债务人,才能使得债权转移具有合法的效力;而不是由债权接受者代替债权人来告知此事实,因此,仅凭债权接受者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仅仅可以被解读为债权接受者正在向债务人传达有关债权转移的信息,而并不可以直接等同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这样的通知。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债权接受者能够说服法院提供债权转移的相关文件,同时债权人或是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人能够亲自出席法庭并确认债权转移的真实有效性。在此时,我们可以大致判定,债权转移的确已通过起诉这一渠道得到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这一事实,至少从债权人出席法庭的那一天起,债权人已明确无误地向债务人陈述了债权转移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