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
结婚姻,却育有子女之后,无论是身为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积极争回对该子的
监护权。然而,如果对孩子的
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这便需由法院依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原则进行裁决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处在怀孕期间以及幼儿哺育期内的孩子多数情况下会判归女方抚养。但若母亲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任一种时,如父亲坚持要求直接养育该孩子,应该得到法院准许:首先,若母亲身患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病症或是其它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她共同生活;其次,对于那些有养育能力,但是未能尽到
扶养责任的母亲来说,父亲希望将孩子交由他来养育。再者,如果母亲身上有其他一些原因,使得子女确实难以跟随她生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