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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什么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4 12:35:27 已帮助11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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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有什么
首先,是在债务人及第三方之间达成了相关协议,将债务人的债务转移至第三方承担;
其次,则是第三方与债权人积极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由第三方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采用此种方法,则必须获得债权人的批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原债务人将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第三方将代替其原有角色,作为新的债务人,同时,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和转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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