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设立专门的
侵犯个人信息罪名,而仅规定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概念。
至于是否满足适用
缓刑的前提条件,其判决结果可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
判缓刑的罪犯,经决策者判断,有必要时可同时对其设定禁止令,以确保罪犯在
缓刑期间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前往特定的区域、地点,以及接触特定的人群。
而若已被宣判缓刑的罪犯后续又被判
处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限制人身自由等
附加刑罚,那么其附加
刑罚依然必须
严格执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常表现为两种行为模式,一种是故意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一种则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倒卖或者提供给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担任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行业职务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而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属于上述范畴,而是应纳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范畴加以处理。
另外,除了这些行业的从业者之外,部分在商业、房地产等其他服务业中从事工作且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员工也可能构成此类
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后谋取利益以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两种。
其中,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涵了能够辨识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
个人隐私的诸如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各种信息和数据资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那些具体但又鲜为人知,对个人有独特保护价值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