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事人曾因销售伪劣药品而遭受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所以按规定在未来从业过程中将受到限制。
具体来体现为,若罪行恶劣则可能终身无法再次接触医药行业。
对于那些从事大规模生产与销售伪劣药品的企业或单位,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都需要在接下来的10年时间内远离药品生产与经营的任何环节。
同时,应当没收那些先前已经用于制造伪劣药品主原料、辅助原料以及包装材料等设备。《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